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使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持續健康運行,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運行的實際,現對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作如下調整完善。請各縣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門診急診搶救觀察治療費用的報銷
參保職工因急診在門診觀察搶救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三日內治愈或好轉出院的,以個人帳戶支付;三日內因病情需要轉為住院的,門診搶救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并入住院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
二、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及自付比例的調整
(一)起付標準的調整
參保職工患病住院起付標準調整為:
起付標準 醫院等級 | 首次住院 | 二次住院 | 三次及以 上住院 |
三級醫院 | 700元 | 560元 | 420元 |
二級醫院 | 600元 | 480元 | 360元 |
一級醫院及以下醫院 | 540元 | 432元 | 324元 |
(二)個人自付比例的調整
參保職工患病住院個人自付比例調整為:
自付比例 醫院等級 | 30歲以下 | 31—45歲 | 46—退休前 | 退休 |
三級醫院 | 26% | 21% | 16% | 11% |
二級醫院 | 25% | 20% | 15% | 10% |
一級及以下醫院 | 24% | 19% | 14% | 9% |
(三)轉診轉院自付比例的調整
參保職工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到市外三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個人自付比例提高3%;轉到市外其他等級醫院的個人自付比例提高2%。
(四)異地就醫人員自付比例的調整
在國內市外出差、開會、學習培訓、進修、探親、旅游、休假及長期在外居住(除異地安置人員)的參保職工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各級醫院住院的,個人自付比例提高3%。
三、發生非自然性疾病(外傷、食物中毒等)住院的參保職工,醫院登記后先作自費處理和結算,經醫保經辦機構調查、核實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人員,按如下規定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在職報銷70%,退休報銷80%。進入大病統籌的,無論在職和退休,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統一按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
四、經批準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門診醫療費的報銷
經批準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個人起付線和個人自付部分自付后按政策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
五、最后一次住院死亡職工醫療費的報銷
最后一次住院死亡的職工,最后90天的住院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據實報銷的計算方法調整為:最后一次住院的總費用/總住院天數×90天,得出90天的費用后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據實報銷。進入大病的按大病統籌的政策規定報銷。
六、床位費的調整
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衛生廳云發改收費〔2005〕556號《關于規范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及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5〕1號公告的規定,從2005年9月1日起,參保人員住院床位費調整為:離休干部副廳級以上每床日不超過50元,一般離休干部每床日不超過30元;在職和退休副廳級以上的人員每床日不超過50元,一般人員不分在職、退休三級醫院每床日不超過15元,二級醫院每床日不超過13元,一級醫院每床日不超過11元;燒傷、重癥監護病床二級及以上醫院每床日不超過30元,異地住院每床日不超過20元。以上費用不足的據實結算,超過部分作超標床位費自費處理。
七、新參保人員、統籌區外轉入人員,在本年度6月30日前參保或轉來的人員需補繳一年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含單位和個人部分),方能享受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內應報銷的醫療保險費。本年度7月1日后參保或轉來的人員,可只補繳半年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含單位和個人部分),但也只能在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一半的金額內報銷。如果本人愿意補繳全年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則可與全年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人員享受同樣的待遇。
八、以上相關規定除住院床位費的調整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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